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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请示报告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产权代表有责任提请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决策工作制度,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在实际决策工作中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研究,不得违规决策。
  第六条 产权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就本企业有关重大决策事项向市国资委书面请示报告。

第二章 请示报告事项

  第七条 按照珠海市人民政府和市国资委的有关管理规定,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的下列重大决策事项,属于请示事项:
  (一)重大投融资、担保事项。
  (二)国有产权变动事项。
  (三)重大资产处置及资产损失核销事项。
  (四)企业改制事项。
  (五)薪酬分配事项。
  (六)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事项,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事项。
  (八)修改公司章程事项。
  (九)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上报市国资委核准的决策事项。
  第八条 应当向市国资委告知备案的下列事项,属于报告事项:
  (一)由市属企业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会议的议题。
  (二)市属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对市国资委核准事项所做出的最终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
  (三)市属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在职权范围内做出的重大决定及其执行进展情况。
  (四)企业发生重大法律诉讼、安全生产事故、企业重要工作人员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及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五)产权代表认为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三章 请示报告管理

  第九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请示事项,产权代表必须在本企业董事会或其他内部决策机构会议做出决定前五个工作日请示市国资委,并按照市国资委的核准意见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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