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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请示报告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请示报告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2007〕86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请示报告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国资委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三日

  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请示报告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向由其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市属企业)派出的国有产权代表(以下简称产权代表),下列人员属产权代表:
  (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中,由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推荐并依法产生的董事长和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财务总监。
  (二)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中,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为由市政府或市国资委委派的董事长和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财务总监;未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为由市政府或市国资委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
  上述产权代表中,董事长或总经理为首席产权代表。董事长或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的,接受委托的其他产权代表为首席产权代表。
  第三条 各市属企业要参照本办法向由其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派出国有产权代表,并按照本办法的原则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国有出资人权益。
  第四条 产权代表进行经营决策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真实情况,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防止决策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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