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
(珠府〔2007〕76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粤府〔2006〕125号)要求,“十一五”期间,我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指标必须从2005年的0.66吨标煤/万元下降到2010年的0.56吨标煤/万元,降幅为15%。为确保完成省政府部署的节能降耗目标任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将《珠海市“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以下简称《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项要求,请各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是国家及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各区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完成《分解方案》确定的本区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
二、各区人民政府要将《分解方案》确定的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绩效考核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到有关重点企业,明确责任主体,认真抓好落实。
三、市发展改革、经贸、统计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密切跟踪《分解方案》执行情况。2008年要对《分解方案》执行情况做中期评估,2010年进行期末考核。评估和考核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节能降耗工作,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着力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珠海市“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
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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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 │ 2005年基数 │ 2010年目标 │ 下降幅度 │年均下降(│
│ │ (吨标准煤/万元) │ (吨标准煤/万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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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市 │ 0.66 │ 0.56 │ 15 │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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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洲区 │ 0.53 │ 0.43 │ 18 │ 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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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湾区 │ 0.98 │ 0.82 │ 16 │ 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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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斗门区 │ 0.85 │ 0.71 │ 16 │ 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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