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伤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和《
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的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八、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将所有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地区,可按照原办法继续实施。
九、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暂未参加的,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其参保,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
《条例》和
《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对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实施之日起至本通知实施之日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符合
《条例》和
《办法》时效规定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由用人单位按
《条例》和
《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不符合
《条例》和
《办法》时效规定的,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认定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后,按
《条例》和
《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