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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劳社发[2007]64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国家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类用工对象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四、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待遇标准按照《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我省配套政策执行。

  五、各统筹地区应当参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确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原则上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0.5%-1%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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