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加强对专项资金重点是劳教场所建设专项资金、基层司法所建设专项资金以及法律援助业务经费等使用情况的监管(劳教所、基层工作处、法律援助中心分别负责,纪检组、办公室监督)。
38、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全面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重点加强对党的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的监督。认真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作用。逐步推行党务公开。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监督作用(政治部牵头,纪检组、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参加)。
39、做好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法制劳教处牵头,有关业务处参加)。
40、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加强廉政监察,促进政风建设。加强执法监察,保证政令畅通。加强效能监察,改善行政管理(纪检组牵头,政治部、办公室参加)。
41、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全面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工程和项目的审计,把审计结果作为考核、考察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纪检组牵头,政治部、办公室、劳教所参加)。
42、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举报箱。认真贯彻《国务院
信访条例》(纪检组牵头,办公室、法制劳教处参加)。
43、进一步推行并规范政务公开、所务公开。有条件的单位积极推广电子政务(办公室牵头,劳教所、纪检组、直属机关党委、法制劳教处参加)。
四、惩治腐败,充分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
44、既要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也要注意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纪检组牵头,政治部、直属机关党委、有关业务处室参加)。
45、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坚持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方针贯穿于整个办案工作的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使用办案手段和措施,切实保障被调查处理人的合法权利。切实加强对办案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协调。建立协作办案机制(纪检组牵头,直属机关纪委、劳教所纪委参加)。
46、建立大案要案通报制度,警示党员干部防微杜渐。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推行“一案双报告”和“一案双建议”制度。对经过深入调查确实没有问题的,要及时澄清是非,保护坚持原则、敢于改革的干部(纪检组牵头,政治部参加)。
五、深化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7、深化劳动教养管理模式改革,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劳教所负责,法制劳教处参加)。
48、积极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对重要执行权限的监督制约,实现公开、规范运行,防止出现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安置帮教处负责)。
49、深化法律服务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业绩评价和考核体系,防止法律服务执业活动的趋利化倾向(律师工作处、公证工作处、基层工作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分别负责,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