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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4、具备安全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和取证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准备齐全以下文字资料:

  1、安全预评价报告书(专篇、登记表)及审查备案表;

  2、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需进行安全预评价的项目);

  3、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职业卫生篇章文件及安全设施分布图;

  4、安全设施投资一览表;

  5、安全设施试运行记录;

  6、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7、各专项验收检测(消防、防雷、防静电、特种设备、作业场所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合格报告;

  8、《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及设施验收申请报告》;

  9、企业验收总结报告;

  10、其他有关资料。

  八、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此项工作将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九、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和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十、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将安监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备案情况纳入项目贷款审查的条件,并加强对贷后资金的监督管理。

  十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或未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建设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80条83条等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二、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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