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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

  1、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2、市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3、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中央、省属在攀企业的建设项目(除国家、省级审查的项目以及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5、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管理的建设项目;

  6、攀枝花工业开发新区内的建设项目;

  7、生产经营单位总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

  8、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二)各县(区)安监局负责管理县(区)属(含属地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审查备案,和受市局委托管理的市级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管理的建设项目在组织专家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派员参加,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中央、省属生产经营单位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上述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自行组织相关部门和安全专家,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审查和验收,并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必须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申请,填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申请表》(附件1)安监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分类管理目录”(附件2)和安全风险的大小,确定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或安全生产影响登记表(附件3)。凡未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备案手续的新开、在建及已竣工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必须于2006年2月底前补充办理。

  (一)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审查备案

  建设单位自主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完后,报安监部门委托的行业部门、行业组织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组织(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送交审查机构审核后填写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备案登记表(附件4)报安监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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