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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攀办发〔200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意见
(攀枝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中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审批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等规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以及《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力、机械、军工、轻工、纺织、烟草、贸易、信产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05〕102号)要求,现就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三同时”工作有关规定,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建设项目本质安全。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技术改造、研制项目),(以下通称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工作)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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