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凡与烟草公司签订种植合同,种植红花大金元的烟农,按照省烟草公司的规定享受品种优惠政策。
②未购买或未足额购买烟用物资的烟农不得享受资金补助。
各级技术监督和物价部门,要对烟用物资的质量、价格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确保各种烟用物资质量合格,价格合理。
2、烤房建设
建标准化烤房(标准化烤房是指推广使用的以煤为燃料的热风循环式烤房,由烟草公司提供技术图纸,烟技员负责进行施工技术指导)。经县(区)烟草营销部、县(区)烟办与乡(镇)联合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兑现。补贴标准500元/座,推广使用高科技密集型烤房的补贴标准按省烟草公司有关规定兑现补助。
3、燃煤补助
为了提高烟叶烘烤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烤烟产业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行用煤烘烤烟叶。凡与烟草公司签订种烟合同,用煤烘烤烟叶,并按合同规定定点交售烟叶的烟农,可享受20元/担的燃煤补助。用柴烘烤的不予补助。
对烟农的燃煤补助在烟叶收购结束后一次性以现金支付。
4、健全和完善烤烟生产防灾救助体系
为了增强烤烟种植户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切实维护广大烟农的利益,提高烟农的生产积极性,全面推行烤烟种植商业保险。2006年烤烟生产保险的标准为:田烟500元/亩、地烟350元/亩的保费,费率为6%。保险费由烟草公司、市县(区)财政及烤烟种植户按50%∶25%(市、县(区)1:1)∶25%的比例共同承担。在烤烟保险费中,市烟草公司承担140万元,市县(区)70万元,烟农70万元。不参加保险的烟农,如受灾,原则上不给予救助。
全市设立烤烟生产风险救助金230万元,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共同筹措(其中市财政115万元,县(区)财政115万元),并实行分级管理、统筹使用。风险救助资金主要用于防雹工程和烟农因遭受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冰雹、洪涝、大风等)造成的生产救助。
(三)收购政策
严格按照国家烤烟质量技术标准及烟叶收购方针和收购价格,在坚持烟农户籍化管理的基础上,全面推行“入户预检、约时定点、轮流交售、全封闭式微机化”收购。坚决执行无合同烟不收、超计划烟不收、劣杂品种不收、陈烟不收、合同规定以外等级不收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烟叶收购的“七条要求”和“五条纪律”,确保收购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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