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攀办发〔2006〕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工作的意见
(市环保局)
为了从源头上控制新污染的产生,有效预防因新、扩、改建项目环保审批不当而引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同时也为了进一步明确市、区(县)两级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力,规范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工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3〕19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全市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要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4〕164号、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3〕 190号和攀枝花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攀环建〔2005〕20号)的规定,越权审批无效。
二、严禁审批“十五小”和“新五小”以及列入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目录的项目,严禁审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类目录中的项目,对于列入国家产业政策和攀枝花市经委等六委局《关于发布攀枝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促进攀枝花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攀经产业〔2005〕21号)中限制类目录的项目,必须经过充分论证,由市环保局报市政府同意后严格审批。
三、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以及符合市经委等六委局攀经产业〔2005〕21号文中的鼓励类项目,各县(区)环保局可以审批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全市工业发展布局的建设项目,但下面第四条所列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