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职责,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逐级落实,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县(区)政府要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在运输繁忙水域、气候恶劣季节和交通高峰期间,要加强对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落实签单人员,加强安全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落实对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县(区)政府要积极帮助解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每年每个渡口必须保证5000元的安全管理经费,确保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工作“五到位”,加强督促检查,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要做好本次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要将宣传工作贯穿本次专项整治的全过程,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工具,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渡口所在地的县、乡人民政府、渡口经营人、管理人、渡船船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了解此次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及意义,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整改,务求实效。各县(区)政府要加大渡运安全的投入,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改善渡口环境,更新老旧渡船,提高渡口、渡船等设施的安全技术水平。要从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农村渡口建设,修建货物装卸和旅客上下梯道,设置渡口碑牌,划定禁渡标志等设施,从根本上改善群众出行条件。各县(区)政府要加强专项整治活动的督查,认真整改安全隐患,防止流于形式。对发现当地人民政府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渡口、渡船存在事故隐患,渔船、自用船等非运输船舶违法载客的行为,要一查到底,督促整改,不留隐患,不留空白。各地过去设置的自用渡口应在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中进行清理,符合客渡渡口设置条件的,应作为客渡渡口重新审批设置并予以公布;不符合客渡渡口设置条件的应予撤销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