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统一制定的方案,结合本地区具体实际,突出重点,制定符合客观实际的、周密有效的专项整治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并由财政提供经费保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各种宣传手段,在港口、码头、集镇等客流集中的地方,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等方法,使渡口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渡口经营人、船工以及广大群众都能了解此次整治活动的目的、意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扩大影响和声势,为集中力量开展整治活动奠定基础。对行政辖区内渡口、渡船的现状展开调查、摸底,全面、准确地掌握基本情况,对渡口的审批手续进行核查,为实施整治活动做好充分准备。调查摸底的相关情况(见附件2、附件3)于2006年2月25日前报送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检查督促,认真整改(2006年2月26日至2006年12月31日)。
各地要根据交海发〔2005〕324号文件确定的工作内容,与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整改阶段工作统一安排,同步并轨实施,深入现场,开展严格的检查,督促落实渡口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四级责任制,促进船员适任,严厉打击私设渡口和渔船、自用船等非运输船舶违法载客行为;集中物力、财力和人力,改善渡口自然状况,更新老旧渡船,提高渡口、渡船等设施的安全技术水平,消除渡口、渡船安全隐患。在本阶段,各县(区)要将前一个月的检查及整改隐患情况(见附件3)于下月5日前报送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验收总结,统一公布(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
各县(区)政府成立验收组对本地区的有船乡(镇)政府、渡运单位按本次整治工作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县(区)政府的整治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告;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并予以通报,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
整治验收标准按照省交通厅、省安监局《转发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的函》(川交发〔2005〕84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阶段:再整改再验收(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主要任务是根据第三阶段验收情况,对责令限期整改的渡口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研究、解决,并对这些未达标的渡口进行再验收,确保渡口合格率达到90%的要求。
各县(区)政府的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情况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7年10月1日前报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进行抽查和现场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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