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攀办发〔2006〕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根据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05〕324号)、《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412号)和省交通厅、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交发〔2005〕131号)的要求,为全面贯彻实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已开展的乡镇船舶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提高水上交通安全预控能力,进一步推进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全面改善渡运安全条件,打击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稳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形势,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二、整治原则
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坚持“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各级安监、交通、水利、公安、城管、旅游、体育、宣传等有关部门及海事、渔政机构要在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三、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从事非法载客的其他船舶及船员(渡工),重点是乡镇渡口、渡船和从事非法载客的渔船、自用船等非营运船舶,以及未持证上岗的船员(渡工)。具体重点整治对象如下:
(一)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渡口;管理部门、人员、责任、经费和监督制度不到位或未落实,所有人和经营人主体责任不明晰,渡运高峰期现场维护和监管不到位,超载运输和冒险航行等违法行为有禁不止,货物装卸以及旅客上下设施不具备安全条件、标识标志、安全守则不清楚的渡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