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所在学校实施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后退休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需具备评定有中小学教师职务的条件。所在学校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后退休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还需具备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
四、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的资格,由企业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县(区)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的资格,由企业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区)教育(文教)局、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已破产或已改制的市、县(区)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资格,由企业主管部门登记复核后报同级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五、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含停办学校)的市、县(区)属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企业按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按时足额予以计发。
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按时足额计发。
企业上述支出,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对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亏损企业,市属国有企业由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县(区)属国有企业由县(区)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已实施关闭破产、改制的市、县(区)属国有企业,其关闭破产、改制前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上述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属本《意见》规定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重新确定后的工资标准须在本单位内张榜公示。
七、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实施。要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分类指导,切实加以处理。严格纪律,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改变教师身份和弄虚作假的行为。稳定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实行责任制,各县(区)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