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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意见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意见
(攀办发〔200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目前,我市分离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工作基本结束。由于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及退休待遇执行的政策与地方政府办中小学不同,造成部分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府办发电〔2004〕64号)精神,特制定本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严格政策、分级负责、做细工作的要求,从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二、本《意见》适用于市及以下所属的国有企业。

  三、范围及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本《意见》的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教师是指国有企业举办的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

  2、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是指: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专任教师并在教师岗位上退休的和原从事教学、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管理岗位上工作并退休的教师;⑵在停办或移交地方政府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中,按照国家和企业内退政策并在企业中小学停办或移交地方政府前已正式办理内退手续的专任教师和原从事教学、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管理岗位上工作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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