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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村(组)集体其他收益中列支。其收取标准为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每人按6600元收取。

  第七条 个人账户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缴费资金及其利息组成。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两档:一档为3600元;二档为6600元。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档,一经选定,不得变动。

  第八条 纳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被征地农民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保险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保险金从统筹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资金中支付。具体发放标准为:

  (一)个人缴费3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12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90元,个人帐户资金30元。

  (二)个人缴费6600元的,每人每月发给160元,其中基础养老保险金105元,个人帐户资金55元。

  (三)本办法实施后被征地农民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年龄的,个人未缴费的,每人每月发给基础养老保险金80元。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男现已年满60周岁、女现已年满55周岁的,由政府和村集体从本办法施行起发放基础养老保险金,其待遇享受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每人每月80元。其中,政府每人每月补助50元,村集体原则上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0元。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1996年起计算,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能达到交费年限15年以上的,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时可补交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部分。交费标准与城镇个体工商户交费标准相同。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参保农民如果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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