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巢湖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13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日)修订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政[2005]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巢湖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巢湖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精神,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被征地农民为城市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户为单位)的农业人口。
本办法实施前因土地被征用的农业人口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公安等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 统筹资金包括政府出资部分和村(组)集体出资部分。
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列支。其收取标准为:划拨土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出让用地每平方米收取30元,其中工业用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