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鲁政发〔2007〕6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的统一部署,省政府决定于2008年初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省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省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省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搞好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充分了解、掌握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摸清全省污染物排放底数,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实施治污减排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精神,为指导、督促全省各级、各部门积极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我省制定了《山东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方案》。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为切实加强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山东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相关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凡属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