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突出生态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全面实施《巢湖生态市建设规划》,抓好生态市示范基地、重大项目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区建设,恢复沿湖湿地生态功能,加大巢湖湿地保护工作;积极推进“引江济巢”工程,合理调控水资源,逐步减轻巢湖水域富营养化程度;优先保护天然植被,重点建设巢湖流域生态防护林工程、退耕还林和封山育林,加大水土保护力度;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全市重要生物物种资源调查、编目和规划工作,保护重要物种及其栖息地,防控外来有害物种侵入;加强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环保监督管理;严禁城市、交通干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周边的矿山开采活动,以露天矿山植被恢复为重点,抓好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工作,严格执行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
(十二)突出危险废物、放射源监管,确保环境安全。2007年底前,力争建成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和华星化工危险废物焚烧厂,健全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和安全处置体系。到2010年全市危险废物处理率达到100%。建立健全市、县两级辐射环境安全监管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全市放射源管理数据库,做好放射性废源和废物安全收贮工作。以放射源安全监管为重点,实施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提高应急技术支持能力。完善环境辐射监测建设,提高辐射环境监测水平和应急响应能力。
五、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十三)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认真执行《
环境影响评价法》,严格执行“环保第一审批权”,加大各类规划和工业园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力度。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对选址不当、布局不合理的项目,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的项目,一律不予环保审批。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安全、工商、电力和金融等部门依法不予审批。严肃查处未经环保审批而擅自开工建设或生产的项目,对于其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限期补办环保审批手续;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停,并限期恢复建设地原貌。要严把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关,努力提高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