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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巢湖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

  第十二条 参保农民如果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参保农民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三条 居巢区政府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应统一为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收缴。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资金,应在办理养老保险手续时一次性缴清,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扣缴并划入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拔付,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或挤占。当资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政府在土地收益中补贴。

  第十六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按3-5%比例从每年土地出让金收益中提取,专户储存。备用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发放不足时的补充。

  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资金可按有关规定通过存入银行、购买国债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资金不得进行直接投资,不得作担保或抵押。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给付权益不得转让,不得虚报、冒领,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追回款项,并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村(社区)或组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召开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公示七日后,填写花名册,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再报居巢区政府批准。

  被征地农民参保手续在土地征用计划完成后办理,办理时街道办事处应向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区经办机构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有关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未足额征缴或造成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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