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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巢湖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巢湖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政〔2007〕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开发区管委会:

  经2007年9月6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对《巢湖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巢政[2005]27号)进行修订,具体如下:将第六条第三款“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村(组)集体其他收益中列支。其收取标准为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每人按6600元收取。”修改为“村(组)集体出资部分从集体所得的土地补偿费中列支。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支付土地补偿费时直接扣除,缴入市财政农村养老保险专户。其征收标准为集体所得的土地补偿费30%”。现将修订后的《巢湖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

  巢湖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精神,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被征地农民为城市规划区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以户为单位)的农业人口。

  本办法实施前因土地被征用的农业人口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民政、公安等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由统筹资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 统筹资金包括政府出资部分和村(组)集体出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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