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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修订)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五号)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7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19日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9月7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逐步完善各项制度,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三条 妇女应当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提高自身素质,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靠诚实劳动和对社会的贡献提高社会地位。

  全社会应当为提高妇女素质创造条件。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开展妇女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将其列入财政预算。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以及监测、评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内容和落实措施列入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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