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海关公告2006年第1号
为规范南昌海关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报关单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2004年 第34号公告)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我关制定了《南昌海关规范申报进口商品目录(一)》(见附件,以下简称《商品目录》),现予公布,有关进出口商品申报规范问题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通关手续时,应当依法如实申报,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向海关申报时,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目应按以下规定填报:
(一)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第一行打印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打印规格型号,必要时可加注原文。
(二)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业发票相符。
(三)商品名称应当规范、明确,规格型号应当详细、具体,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及许可证件管理要求为准。具体内容包括:品名、牌名、规格、型号、成份、含量、等级、用途、功能等。如进出口商品无“规范申报要求”中的项目,申报时应注明“无牌名”或“无型号”等。
(四)规范申报要求可与商品名称结合申报。如:“挖掘机”的规范申报要求为:“根据税则分类申报种类和工作方式(如轮胎式、履带式,上部结构可转360度的等)”,申报时可将商品名称与规范申报要求结合起来申报为“**品牌可转360度的履带式挖掘机”。如为旧挖掘机还应申报出厂年份,在境外已使用年限,进口后尚可使用年限等。
(五)对于进口列入《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常见商品名单》符合海关总署2006年11号公告有关管理规定的进口货物的申报,应该按照公告内容进行填报。否则,则按下列要求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