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住院就医办法
参保人员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不实行定点就医。参保人员可在本市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支付。
㈣门诊诊查费减免范围
参保人员在就医和转诊过程中涉及门急诊诊查费减免的,按照《本市市民社区就诊和定向转诊普通门(急)诊诊查费减免试行办法》(沪卫基层〔200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费用结算
㈠门诊、住院费用实行网上结算
为了方便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参保人员门诊、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全部实行网上结算。医疗费用中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机构应当如实记账,按月向所在区县医保事务中心申请结算;属于个人自负的,由个人现金支付。
㈡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按照《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沪医保〔2000〕48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意见所指参保人员列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人员申请结算。医疗费用实行网上结算后,现有相关支付凭证和结算报表内容增加本意见所指参保人员的分类项目(支付凭证和结算报表样式见附件2~附件7)。
五、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二○○七年十月十八日起施行。
本市以前发布的本意见范围的参保人员就医管理与医疗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转院证明样表(略)
2.上海市特殊人员医疗费用医疗保险支付凭证(略)
3.上海市特殊人员门诊急诊费用医疗机构结算表(略)
4.上海市特殊人员住院费用医疗机构结算表(略)
5.上海市特殊人员医疗费用(内设)医疗保险支付凭证(略)
6.上海市特殊人员门诊急诊费用(内设)医疗机构结算表(略)
7.上海市特殊人员住院费用(内设)医疗机构结算表(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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