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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部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实行医疗费用网上结算的实施意见》通知[失效]

  2.社保卡(或医保卡)作为参保人员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结算医疗费用的就医凭证。参保人员办理住院手续时,需出具和使用社保卡(或医保卡)。

  ㈡就医凭证的发放与申领

  1.本意见实施前,尚未领取社保卡(或医保卡)、《就医记录册》的参保人员,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统一发放医保卡、《就医记录册》。

  具体事项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另行通知。

  2.本意见实施后,新参保的参保人员可到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医保事务服务点)、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按规定申领社保卡(或医保卡)、《就医记录册》。

  3.参保人员需要换领、补领、重新申领社保卡(或医保卡)、《就医记录册》的,可到街道(镇)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医保事务服务点)、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按规定办理。

  ㈢《就医记录册》的使用与管理

  《就医记录册》的使用、管理办法,参照《关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医保〔2003〕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就医管理

  ㈠门诊就医与转诊办法

  1.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实行定点就医与转诊制度。参保人员可在本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病情和诊疗需要转诊的,应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转诊至本市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需再转诊的,可在二、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转诊至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转诊医疗机构原则上限1所,转诊有效期为3个月。

  2.对于需转诊的参保人员,由经治医师开具并逐项填写“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转院证明”(以下简称“门诊转院证明”,样式见附件1),由转出医疗机构门诊业务部门审核、盖章。

  “门诊转院证明”共两联,第一联(转入医疗机构留存联)交转诊病人,到转入医疗机构使用,第二联(转出医疗机构留存联)由转出医疗机构保存。

  3.参保人员门诊转诊的操作细则,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㈡急诊就医办法

  参保人员的急诊医疗不实行定点就医。参保人员可在本市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事后凭社保卡(或医保卡)、《就医记录册》(或相关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等到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或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按规定申请办理零星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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