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公布第五批废止和自然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12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2日)废止(原因:被《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沪医保〔2007〕233号)替代)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本市部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实行医疗费用网上结算的实施意见》通知
(沪医保〔2007〕169号)
各区县医保办,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完善本市部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现将《关于完善本市部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实行医疗费用网上结算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完善本市部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
实行医疗费用网上结算的实施意见
为了完善本市部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现就完善本市部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和实行医疗费用网上结算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㈠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本市城镇职工老年遗属医疗费报销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医保〔2006〕14号)的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
㈡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6〕116号)的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
㈢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将本市城镇重残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医保〔2007〕101号)的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
㈣市医保局规定的其他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人员。
本意见所指的适用对象统称参保人员。
二、就医凭证
㈠就医凭证
1.《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简称医保卡)以及《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简称《就医记录册》)作为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急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结算医疗费用的就医凭证。参保人员在门诊急诊就医时,需同时出具和使用社保卡(或医保卡)、《就医记录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