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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本市部分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废止

上海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民救发〔2007〕70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9月1日起,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原沪民救发(2001)12号文件规定中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协保人员,归并至第一档“患大病重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内,即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最高标准180元,调整为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最高标准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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