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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鄂劳社发[2007]71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和《关于做好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函》(劳社养司函〔2007〕3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省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一)2006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1、上述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1985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2)1986年1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3)1991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元。

  (4)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2、上述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女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至19年、男职工缴费年限满20年至24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元。

  (2)女职工缴费年限满20年至24年、男职工缴费年限满25年至29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3)女职工缴费年限满25年、男职工缴费年限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上述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5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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