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任务基本分。“项目推动年”目标考核在市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所占分值为:目标任务牵头责任部门及考核工作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统计局、市经济委员会、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基本分为10分(基本分只计一次,不重复计分),市级主要直接责任部门基本分为6分。目标任务牵头责任部门及市级主要直接责任部门完成目标任务计该项基本分,超额完成任务加分,未完成任务倒扣分。
全市投资目标任务完成或超额完成,考核工作成员单位市统计局计该项基本分。全市投资目标任务完成,考核工作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计该项基本分;超额完成1-5%(含5%),加5分;超额完成5-10%(含10%),加10分;超额完成10%以上,每超一个百分点,加1分。
(三)加分计分方法。
1、基本计分方法
基本分按投资目标任务、主要项目任务工程形象进度分别占40%、60%的比例考核,即:目标任务牵头责任部门和市级主要直接责任部门投资目标任务分值分别为4分和2.4分,主要项目任务工程形象进度分值分别为6分和3.6分。
2、项目分类加分
在投资目标任务、主要项目任务工程形象进度全面完成的前提下,属市外建设资金项目,按下表分类分别加分。
市外建设资金的认定由市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3、计算公式:
(1)目标任务牵头责任部门
加分=4×投资目标任务超额完成率+6×主要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超额完成率+项目分类加分
(2)市级主要直接责任部门
加分=2.4×投资目标任务超额完成率+3.6×主要项目工程形象进度超额完成率+项目分类加分
(四)单项得分计算
单项得分=基本分+加分
第七条 上述目标任务完成率未达到70%的目标任务牵头责任部门及市级主要直接责任部门,不得基本分和项目分类加分,并从部门综合目标考核总分中倒扣基本分。目标任务完成率达到70%但未达到100%的目标任务牵头责任部门及市级主要直接责任部门,不得基本分和项目分类加分,并以基本分为基数,按未完成比率从部门综合目标考核总分中扣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