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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意见》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意见》的通知
(攀办发〔2006〕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攀枝花市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攀枝花市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实施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和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发〔2005〕228号)精神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05]4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结合攀枝花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城乡规划是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配置和管治城乡空间资源,实现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是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障城乡建设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各县(区)要从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为依据,以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为指导,按照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通过效能监察活动,进一步掌握全市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情况,找出问题症结所在,并通过整改落实,加大规划执法力度,规范规划管理程序,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的协调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主要对象是: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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