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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评审制度(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原则:
  (一)差额原则: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每次参评专家应为单数。应参加专家人数必须超过总数2/3以上。
  (二)回避原则:市级评审时,被涉及医院的评审人员应回避,结论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多数人意见为评审结论。
  (三)保密原则:评审结论不对社会公布,参加评审人员不得将评审经过与结论对外评述。
  (四)相关学科参评原则:死亡原因与某学科相关,邀请该学科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二条 5岁以下儿童死亡根据十二表格评审方法进行全面评审,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儿科学》教材第六版的标准和《ICD-10》做出5岁以下儿童死亡诊断和分类。
  第十三条 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结果分为三类:可以避免死亡、创造条件可以避免和不可避免死亡。评审时要对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主要间接死亡因素进行分析。
  市级评审重点包括1、深圳市户籍人口的;2、5岁以下儿童死因前5位的;3、不可避免死亡的;4、对区级评审有争议的。
  评审结束后,市、区评审小组应将每一例死亡评审儿童的死亡诊断、死亡原因、治疗中存在的问题、评审意见、建议等向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并形成评审总结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围产儿死亡由围产儿评审专家组评审。
  第十四条 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评审工作列为妇幼保健年度考核内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执行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深圳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略)

  死因分类编号


┌─────────────┬────────────┬──────────────┐
│01痢疾          │13其它消化系统疾病   │25交通意外         │
├─────────────┼────────────┼──────────────┤
│02败血症         │14先天性心脏病     │26意外窒息         │
├─────────────┼────────────┼──────────────┤
│03麻疹          │15神经管畸形      │27意外中毒         │
├─────────────┼────────────┼──────────────┤
│04结核          │16先天愚型       │28意外跌落         │
├─────────────┼────────────┼──────────────┤
│05其它传染病和寄生虫   │17其它先天异常     │29其它意外         │
├─────────────┼────────────┼──────────────┤
│06白血病         │18早产和低出生体重   │30内分泌、营养及代谢疾病  │
├─────────────┼────────────┼──────────────┤
│07其它肿瘤        │19出生窒息       │31血液及造血器官疾病    │
├─────────────┼────────────┼──────────────┤
│08脑膜炎         │20新生儿破伤风     │32循环系统疾病       │
├─────────────┼────────────┼──────────────┤
│09其它神经系统疾病    │21新生儿硬肿症     │33泌尿系统疾病       │
├─────────────┼────────────┼──────────────┤
│10肺炎          │22颅内出血       │34其它           │
├─────────────┼────────────┼──────────────┤
│11其它呼吸系统疾病    │23其它新生儿病     │35诊断不明         │
├─────────────┼────────────┼──────────────┤
│12腹泻          │24溺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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