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原则:
(一)差额原则: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每次参评专家应为单数。应参加专家人数必须超过总数2/3以上。
(二)回避原则:市级评审时,被涉及医院的评审人员应回避,结论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多数人意见为评审结论。
(三)保密原则:评审结论不对社会公布,参加评审人员不得将评审经过与结论对外评述。
(四)相关学科参评原则:死亡原因与某学科相关,邀请该学科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二条 5岁以下儿童死亡根据十二表格评审方法进行全面评审,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儿科学》教材第六版的标准和《ICD-10》做出5岁以下儿童死亡诊断和分类。
第十三条 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结果分为三类:可以避免死亡、创造条件可以避免和不可避免死亡。评审时要对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主要间接死亡因素进行分析。
市级评审重点包括1、深圳市户籍人口的;2、5岁以下儿童死因前5位的;3、不可避免死亡的;4、对区级评审有争议的。
评审结束后,市、区评审小组应将每一例死亡评审儿童的死亡诊断、死亡原因、治疗中存在的问题、评审意见、建议等向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并形成评审总结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围产儿死亡由围产儿评审专家组评审。
第十四条 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评审工作列为妇幼保健年度考核内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执行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评审制度。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深圳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深圳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略)
死因分类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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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痢疾 │13其它消化系统疾病 │25交通意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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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败血症 │14先天性心脏病 │26意外窒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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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麻疹 │15神经管畸形 │27意外中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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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结核 │16先天愚型 │28意外跌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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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其它传染病和寄生虫 │17其它先天异常 │29其它意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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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白血病 │18早产和低出生体重 │30内分泌、营养及代谢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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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其它肿瘤 │19出生窒息 │31血液及造血器官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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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脑膜炎 │20新生儿破伤风 │32循环系统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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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其它神经系统疾病 │21新生儿硬肿症 │33泌尿系统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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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肺炎 │22颅内出血 │34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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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它呼吸系统疾病 │23其它新生儿病 │35诊断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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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腹泻 │24溺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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