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相关单位负有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收治过程病历摘要、接受核实调查和参加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的责任。
第七条 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内容包括:
死者姓名、年龄、住址、户口地址、死亡地点、时间(含发现在非医疗保健机构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时间)、死亡诊断。
第八条 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报告程序:
(一)发生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报告责任单位,由经治医师及时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
(二)《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由护士长收存,每月初由该院预防保健科(或儿童保健科)人员收取、核实,录入深圳市妇幼信息系统和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册》,并于每季度第一周将《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报区妇幼保健院。
(三)5岁以下儿童不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如报告责任单位为街道防保所,由其设专人负责收集信息、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每月初录入深圳市妇幼信息系统和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册》,并于每季度第一周将《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报区妇幼保健院;如报告责任单位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则由经治医师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该社康中心护士长收存,每月初由其所属医院预防保健科(或儿童保健科)人员收取、核实,录入深圳市妇幼信息系统和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亡登记册》,并于每季度第一周将《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报区妇幼保健院。
(四)各接报单位接报人须对接报时间、接报人姓名进行签署登记。
第九条 5岁以下儿童死亡漏报检查:
(一)各医疗保健机构每月进行一次5岁以下儿童死亡漏报自查,并作记录。
(二)市、区妇幼保健院每半年对辖区各医疗保健单位进行一次5岁以下儿童死亡漏报检查,并作记录。
第十条 全市对5岁以下儿童死亡实行医疗保健机构、区级、市级三级评审制度。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市级、区级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专家组,负责全市、各区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医院保健机构建立本单位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专家组负责本单位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工作。
(一)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对本单位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全部进行评审。在5岁以下儿童死亡一周内完成科室评审,一月内完成医院评审。将《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记录》、《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历摘要》、《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个案一览表》报区妇幼保健院。
(二)辖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区的妇幼保健机构和区级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专家组对应进行区级评审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采集病史,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亡调查报告,5岁以下儿童死亡责任单位和责任相关单位要全力配合调查,有责任提供所需资料。
(三)区妇幼保健院协助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进行全部或重点评审,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死亡评审会议,明确死因和主要影响因素,对不能确定死因的疑难病例,应做出初步意见及可能的死因推断。
(四)区妇幼保健院应在评审前一周做好资料准备,将死亡病历提交区级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专家组成员预阅。评审时要做好评审记录、把评审结论填入死亡报告卡,整理上报市妇幼保健院。
(五)市级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专家组对5岁以下儿童死亡进行重点评审,市妇幼保健院负责资料收集、病历审阅,整理归档,评审个案调查,协助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在每年4月和10月各进行一次市级5岁以下儿童死亡病例的评审工作,做好评审记录,整理上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区妇幼保健院应在评审前15天将死亡病历原件一份、调查报告及病历摘要电子版报市妇幼保健院,市妇幼保健院应提前十天将调查报告和病历摘要提交市级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专家组成员预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