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评审制度(试行)》的通知
(深卫基妇发〔2007〕13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及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深圳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评审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深圳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评审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掌握深圳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的现状,加强死因分析与监测,推动《深圳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落实,研究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中主要死因的分布及主要社会、医学问题,向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保障儿童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及广东省加强妇幼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和医疗保健人员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管理,监督检查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和统计分析工作的实施情况,组织核实调查、评审和有关业务培训,并根据存在问题制定干预措施。其所属的妇幼保健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对辖区内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管理工作进行质量监控,负责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核查、统计分析、和评审及人员培训工作。市级妇幼保健院对区级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调查、质量监控、评审等工作进行技术督导。
第四条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及时按上报流程报告。
第五条 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的责任单位:
(一)发生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报告责任单位。
(二)5岁以下儿童死亡前有转诊经过的,报告责任单位是:
1、在转诊途中或在接受转诊单位接诊前死亡的,转出单位为报告责任单位。
2、 5岁以下儿童在接受转诊单位接诊后死亡的,接受转诊单位为报告责任单位。
(三)5岁以下儿童不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所在地承担地段防保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包括区妇幼保健院、街道防保所、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为报告责任单位。
(四)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责任单位负有向辖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妇幼保健机构履行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接受核实调查、提供病历资料、进行死亡评审的责任。
第六条 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相关单位:
在5岁以下儿童死亡前曾有诊疗经过、但不属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责任单位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为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