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海关公告2006年第9号
为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署令第127号,以下简称《规定》)和《海关总署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
八条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05〕38号)的相关规定,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有关加工贸易监管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6〕320号)文件要求,现就加工贸易监管中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加工贸易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变更、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的,应由本企业经海关注册的报关员或者报关企业的报关员向海关申请办理。
二、加工贸易企业由报关企业办理上述业务的,报关企业报关员应向海关递交《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
三、本企业报关员在向海关办理上述业务时,应在递交的申请表及其它有关单证上加盖本企业报关专用章;如由报关企业报关员办理上述业务的,应在递交的申请表及其它有关单证上加盖本企业公章的同时加盖报关企业报关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