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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院健康教育工作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院健康教育工作规范》的通知
(深卫基妇发〔2007〕21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院健康教育工作,特制定《深圳市医院健康教育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深圳市医院健康教育工作规范

  为充分发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在医院的疾病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我市医院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向制度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依据《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国家卫生城市检查考核标准实施细则》、《深圳市卫生系统健康教育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等,结合深圳医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各级各类医院,预防和保健机构参照本规范开展相应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第二条 建立医院健康教育组织机构:
  (一)成立以院领导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医院健康教育工作领导机构。该机构的职责是制定本单位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制度、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组织召开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会议;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考核、总结和表彰。
  (二)设立健康教育科(室)。三级医院、市级妇幼保健、慢性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和精神与心理卫生防治机构必须设立独立的健康教育科。医院按要求配备专职健康教育人员,原则上一级医院不少于1人;二级医院不少于2人;三级医院不少于3人;市级妇幼保健、慢性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和精神与心理卫生防治机构不少于3人,区级相应机构应不少于2人。健康教育科(室)负责本单位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负责本单位健康教育宣传资料的编印、征订和发放;工作资料收集、归档与上报;实施本单位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评价与考核。
  (三)实行全员健康教育工作责任制。各业务科室成立由科室主任和护士长牵头的健康教育小组,组织本科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实施,并积极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研究。
  第三条 落实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经费。医院每年用于健康教育业务经费至少应占医院年度业务支出预算的0.5%,并在预算中明确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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