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海关公告2006年第10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执业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46号)要求,为保障报关员正当权益,依法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海关总署规定在申请人申请注册报关员时应提供已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证明材料,为规范此项工作,南昌海关已联合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此问题发文,规范并明确了申请报关员注册时提交的社保证明格式(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关员注册申请人所出具的《社会保险证明》应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二、《社会保险证明》载有申请注册人个人信息、交纳险种名称等相关内容;
三、报关员注册申请人使用的社保证明应为海关和省劳动保障厅规定的统一格式,不得使用其它证明。
特此公告。
附件:社保证明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社会保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