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卫生局应急办关于报送2007年度应急物资需求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应急办关于报送2007年度应急物资需求的通知


市人民医院、市急救医疗中心、市中医院、市疾控中心、市东湖医院、市职防院、市健教所: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意见》(深府办〔2007〕56号,附后)要求,为全面启动2007年度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工局)拟收集、初审各成员单位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金额。

  根据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市一级卫生部门负责处置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储备规模大、价值高的物资及装备;区一级负责处置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主要储备常用的、基本的物资及装备。

  请各单位结合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科学估算、合理填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需求,见附表1(可参照《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2007年1月主办卫生应急队伍装备与储备展览目录》、《广东省卫生应急基本装备目录(草案)》,附后)。局应急办汇总并报局领导审核后,报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中医院、市疾控中心、市健教所请同时填报《卫生系统应对流感、禽流感大流行物资储备情况表》,见附表2。局应急办将于近期到各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请各单位于5月24日下班前将以上需要填写的信息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卫生局应急办,并附电子版。

  特此通知。

  附件:1.2007年需要采购、补充的应急物资信息表
  2.卫生系统应对流感、禽流感大流行物资储备情况表

深圳市卫生局应急办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附表1
  2007年需要采购、补充的应急物资信息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拟采购、补充物资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金额    │政府储备还是商│      测算依据      │补充后能应┃
┃                 │         │     │     │(万元)  │业储备    │               │对的突发公┃
┃                 │         │     │     │      │       │               │共事件等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