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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管理及人员聘用(任)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经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主要用于配备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和社区护士。已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工作并拟继续从事社区健康服务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或在举办医院工作拟受聘到本单位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在编在岗人员,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其聘用(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我市事业单位有关人事制度规定执行;新公开招聘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职位,其招聘条件要根据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确定,向社会公布,招考聘用(任)程序按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考聘用(任)工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临聘人员可根据服务需求由举办医院按规定聘用。
  (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全部实行聘用(任)制,举办医院按规定与其签订聘用(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举办医院统一聘用、注册、管理、考核。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主任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经过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可以由举办医院按规定聘任,也可以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在编在岗,享受单位中层领导职务待遇。
  (三)从事全科医师、社区护理及公共卫生的工作人员,原则上相对稳定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工作,可在同一举办医院的不同中心之间调配,同时各区、各单位要建立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培训制度,建立具有资质的院内在编专家轮流派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工作的制度。
  (四)加强对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岗位考核,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以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质量和居民的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实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
  六、加强全科医学人才培养
  建立以全科医师专科培训为核心,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相补充的协调发展的全科医学教育体系。组织实施全科医学人才培养,按计划完成岗前培训、岗位培训、规范化培训,加强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建设。
  七、建立科学规范的激励机制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实行以职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按照工作人员完成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居民的满意度等因素建立科学规范的激励机制,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直接挂钩。
  (一)编制部门核定编制后由财政部门核拨的人员补助经费,由举办医院统一管理,全部用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人员经费补助。
  (二)各举办医院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改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按市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深府〔2006〕130号)规定,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工作的人员待遇不得低于举办医院同类别、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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