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区卫生局应主动与编制部门沟通协调,组织做好政府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人员编制的申报核定工作。
(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举办医院的编制由编制部门分类下达,由举办医院统一管理。
(三)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人员编制的使用,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由卫生局组织举办医院按规定程序聘用(任)或公开招聘所需人员。
(四)市、区编制部门按每万居民暂配备4名编制的比例核定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必须全部用在社区健康服务工作岗位上,专编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或变换名目占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编制。
三、建立健全社区健康服务管理机构
我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实行“院办院管”的管理体制,凡举办五家(含五家)以上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单位,应
在院内设立社区健康服务科,负责对社区健康服务工作的协调、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等,原则上至少配备2-3名工作人员,设负责人一名,享受中层领导职务待遇,举办中心数量多的可适当增配工作人员并增设副职一名;举办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不足五家的医院,要在预防保健科中设立专人负责协调、管理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工作,可享受中层领导职务副职待遇;社区健康服务管理机构所需人员编制在医院总编制内调剂。
四、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人员配备要求
举办医院必须根据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职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原则上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每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全科医师与护士的比例,目前按1∶1的标准配备。其他人员按服务需求合理配置。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其执业范围等申请须符合国家规定,执业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要求。
五、加强人员聘用(任)与管理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实行定编定职位定职责定资格条件、公开招聘,签订聘用(任)合同,建立职位管理、绩效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