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攀办发〔2006〕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攀枝花军分区政治部、攀枝花军分区后勤部)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军区政治部、四川省军区后勤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问题的通知》(川民发〔2005〕3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移交我市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
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离休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医疗待遇
(一)军队离休干部和六级(原二等乙级)以上残疾的军队退休干部纳入我市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机构统一管理,享受市本级离休干部、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同等医疗待遇。
(二)军队退休干部比照我市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
(三)经省级安置部门审定的离休退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费按年度实行定额补助,参照我市当年自由职业者参加医疗保险的年缴费额计算补助标准,据实补助到人。
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医疗照顾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享受我市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的医疗照顾,按照《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费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攀办发〔2002〕106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本级县级干部住院床位费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攀办发〔2002〕10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军队退休干部的医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