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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命名普威镇等五个乡(镇)为村民自治模范乡(镇)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命名普威镇等五个乡(镇)为村民自治模范乡(镇)的通知
(攀办发〔2006〕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05年,各县(区)政府认真贯彻执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村民自治模范乡、镇”活动的实施意见》(攀府发〔2001〕36号),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 〔2004〕17号)精神,结合各自实际积极开展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创建活动。市政府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区)申报的开展村民自治模范乡(镇)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验收,并经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命名米易县普威镇、撒莲镇、白马镇、垭口镇,盐边县和爱彝族乡等5个乡(镇)为攀枝花市“村民自治模范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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