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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泥磷生产储存运输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通知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泥磷生产储存运输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通知
(攀办发〔2006〕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钒钛产业园区:

  泥磷是生产黄磷时产生的废弃物,也是回收黄磷的原料。2002年7月2日,川投电冶黄磷厂因泥磷池垮塌,造成环境污染及安全事故;2006年6月2日,云南省富民县散旦乡磷酸盐厂的泥磷运输车辆,在川投化工集团黄磷二厂发车时,因超载侧翻,导致槽车车箱破裂,部分泥磷外泄自燃,造成一定的环境影响。为吸取经验教训,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对我市黄磷生产、泥磷综合利用加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泥磷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的各个环节的管理,杜绝事故发生。

  (一)市环保局负责泥磷生产、加工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及环评文件批复,检查督促执行环保“三同时”及环保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帮助指导企业防治污染和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负责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

  (二)市安监局负责泥磷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负责泥磷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泥磷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泥磷生产,储运企业的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已建泥磷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负责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攀枝花市泥磷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泥磷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

  (三)钒钛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区域内黄磷生产企业及泥磷加工企业的协调管理,并会同经委、环保部门严格控制入园泥磷加工企业的数量,力争泥磷的产生量与综合利用量平衡。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

  其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加强泥磷生产、储存、运输的管理。

  二、生产、加工泥磷的企业要本着泥磷“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的原则,就近就地妥善处置泥磷。我市生产的泥磷原则上不准转运出本市,只能就近就地处置。

  三、凡生产、加工、使用泥磷的企业,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制定《事故援救预案》。原已有预案的,需补充完善泥磷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各个环节的处置措施,并将预案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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