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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健康服务规范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健康服务规范管理的通知
(深卫基妇发〔2006〕59号)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管理,确保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公益性,就医疗收费、药品管理、医疗保险、财政补助经费等管理,特重申以下规定:

  一、规范医疗收费管理

  1、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收费严格按照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进行。

  2、社区健康服务中心要备好收费清单,如当事人需要应无条件予以提供。

  3、社康中心收支账目齐全,做好收入、支出和交接班记录,现金日清月结,与举办医院财务科交收手续完整。

  二、规范药品管理

  1、院办院管的社康中心不得独立进行药品采购,必须由举办医院统一采购、配送药品。

  2、严格执行药品标签制度,保证用药安全。发放药物和提供治疗前要清晰的向被服务对象或其监护人讲清楚费用,指导阅读药物标签,并保留联系电话或住址信息。

  3、举办医院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逐步降低药品售价,保证社康中心的药品售价不高于医院本部的价格。

  三、加强医疗保险管理

  举办医院要加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劳务工医疗保险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章制度,为参保人提供适宜的服务。

  四、加强财政经费管理

  1、严格社区健康服务财政经费管理,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举办医院应按照财政财务有关规定在医院总帐下设立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并接受上级财务监管和专项审计。

  2、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启动经费和维持经费必须用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业务发展,包括基本设施建设、基本设备的购买和维护、人员培训及开展日常业务活动。

  各区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针对以上四方面的工作在近期组织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2007年元月底前报我局基妇处。我局将在近期对部分单位进行抽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内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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