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对收费票据的管理、使用情况,包括有无内部票据监管制度,票据的领、用、存有无具体记录,票据的账面库存与实物是否吻合等;
(三)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过渡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情况,包括有无开设非税收入过渡账户、开户银行,过渡账户获取的形式,是否已经过期,在过渡账户的使用中有无违规行为等;
(四)各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开设情况,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开设情况,账户数量,核算内容,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开设和使用的银行账户等。
四、检查的文件依据
(一)《市财政局、人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4]29号);
(二)《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
(三)《关于加强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分配管理的通知》(沪财预[2006]108号);
(四)《关于发布〈2006年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沪财预[2007]36号);
(五)《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六)《关于制发〈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沪财库[2005]10号);
(七)《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7号);
(八)《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0]第281号)。
五、检查方法和程序
本次专项检查采用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先由各主管预算部门向所属基层单位(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委托执收点)布置专项检查要求,再通过汇集各基层单位自查情况,汇总自查情况表,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和具体时间,并撰写系统自查情况报告交专项检查工作组。专项检查工作组整理和审阅自查报表和自查报告后,选择10个主管部门组织人员上门实施重点检查,根据重点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其全面整改。重点检查工作完成后,专项检查工作组将结合重点检查情况汇总整理各单位的自查报表,总结专项检查所反映的问题和整改情况,提出下一步收缴分离改革的工作要求和目标。
六、检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