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企业遇到通关疑难问题,可向南昌海关应急事务处理办公室(海关通关110)直接咨询,也可向联络员反映,联络员应在第一时间对问题进行处置。
第九条 联络员职责:
(一)高效反馈企业咨询,并为企业提供实时政策咨询;
(二)主动向企业及时通报海关最新管理措施和新公布的海关法规,召开政策法规宣讲会,现场接受企业的咨询;
(三)深入企业实地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及发展需求,在企业制定年度计划时帮助提供海关相关政策的参考。
(四)提出规范企业行为及改进建议,征求完善海关工作方法的意见;
(五)其他需联络员开展的工作。
第十条 联络员在日常工作中,未经本关关(处)长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工作:
(一)查阅、复制企业的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电算化资料及其他会计资料;
(二)暂时封存、扣留企业的帐簿、单证、货物;
(三)查询企业的存款帐户;
(四)通知主管海关、业务现场或有关职能部门限制企业正常通关;
(五)要求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和货物进出;
(六)清理、盘点企业车间的生产料件及仓库存放的成品、料件;
(七)擅自检查企业的办公场所和企业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的办公室或住所。
第十一条 企业及联系人主要职责:
(一)及时向海关提供行业信息,以便海关能有效地制定相关措施,促进或规范相关行为的发生;
(二)向联络员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电子文本;
(三)向海关提出完善监管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四)充分配合海关管理需要,自觉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
第十二条 联络员应严格遵守“海关人员六项禁令”、“外勤纪律九不准”等各项廉政规定,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文明服务。
第十三条 联络员与企业、企业负责人或联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联络员有不履行职责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可向海关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昌海关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