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海关公告
(2007年第3号)
为规范企业与海关之间的联系配合,促进关企合作,进一步支持服务江西省社会经济发展,特制定《南昌海关与重点企业联系配合办法》(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南昌海关与重点企业联系配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与海关之间的工作联系配合,服务发展企业,方便业务开展,提高监管通关效率,规范、引导企业进出口行为,促进江西省社会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南昌海关与重点企业联系配合办法》。
第二条 与重点企业的联系配合采取主管海关指定联络员,企业指定联系人的形式,负责双方的信息交换和问题沟通等事宜,为企业提供高效服务,以推进企业规范经营发展(此工作不属于海关信用管理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联络员,是指在各隶属海关(办事处)指定的熟悉海关政策法规、精通海关业务操作,纪律作风好、协调能力强,与相关企业保持对口联系的海关关员;
联系人,是指在企业中负责进出口业务,对海关法律规章及业务有一定了解的企业管理人员。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关区注册企业可被选为重点企业:
(一)上年度进出口额前10位的;
(二)上年度缴纳税款前10位的;
(三)对外向型经济具有带动作用的,被列入江西省政府重点支持六大支柱产业名录的生产型外贸企业(汽车航空、冶金、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食品加工、化工);
(四)海关认为需要重点联络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海关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制定重点企业名单,无需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南昌海关稽查处为重点企业联系配合制度的职能管理指导部门,各隶属海关(办事处)为具体执行单位,南昌海关其他相关业务、职能部门为配合实施部门。
第七条 联络员由企业主管海关指定,海关与企业的联络员及联系人通过书面形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