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一次性告知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可靠、适用。
第十条 一次性告知制的要求:
(一)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海关审批事项咨询时,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做到发放资料“一手清”,回答问题“一口清”。
(二)遇到咨询申请办理非本单位、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应当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并指引至有关单位(部门)办理。
(三)不得要求海关管理相对人和社会群众提交与咨询的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个人资料。
第十一条 限时办结制的要求:
(一)海关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只要手续齐全,应即时办理。若手续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全部事项和所需的有关材料,让其补齐手续后,尽快给予办理;
(二)对需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政策及业务问题,有明确时限的须在该时限内办结,无明确时限的须积极主动地做好协调工作;
(三)对于海关管理相对人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特事特办的,接办人员应该在请示相关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尽力做到在其请求的时限内办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南昌海关业务办结时限
一、减免税项目备案、审批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完成审批。
二、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相关业务办结时限
(一)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如需下厂核查,自核查完毕之日起算。
(二)加工贸易合同变更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予以变更加工贸易手册。
(三)加工贸易核销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核发核销结案通知单;如需下厂核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核发核销结案通知单。
(四)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
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五)非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的设立审批
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派员驻厂监管的保税工厂的设立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