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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海关公告2007年第5号――关于公布《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公告

  (二)接待来访。接待宾客,严格执行行为语言规范标准,符合相应的礼仪要求。做到“来人主动打招呼、主动相迎、热心耐心问事情,清楚讲解不马虎,客走起身相送”。
  (三)凡属海关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律不准以“不知道”、“没办法”、“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等为由推脱首问责任或敷衍问讯者。
  (四)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提出不合理要求的海关管理相对人和社会群众,首问责任人或具体接办人员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明,做好工作。
  第七条 首问及一次性告知负责单位(部门)或工作人员能当场处理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处理的,或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该做到:
  (一)向对方说明原因,给予必要的解释;
  (二)指引到相关部门办理;
  (三)可用电话与相关部门联系,及时解决。
  (四)转告有关的电话号码或办事地点。
  第八条 一次性告知的内容:
  (一)根据询问内容,告知有关问题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要求;
  (二)办理海关业务的全部申请材料及示范文本;
  (三)办理海关有关事项的程序(流程)和承诺时限;
  (四)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第九条 一次性告知的方式:
  (一)书面告知方式。
  海关管理相对人和社会群众来窗口单位(部门)办理海关业务,应当使用书面告知方式。有关单位(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对不同业务、事项自行设计有关告知单的样式、内容,涉及海关业务审批、备案的,应一式两份,办事人一份,海关留存一份。
  1、按照规定一次性告知内容,需要建立“首问责任制”及“一次性告知制”登记表,以及与此相配套的“办事告知单”卡片或有关书面说明材料。
  2、对申报材料不齐全,需作补办件的,提供“补齐申请材料通知单”。
  3、对并联审批、前置审批、告知承诺等项目,提供审批方式“告知单”。
  (二)口头告知。
  海关管理相对人和社会群众对书面告知和公示告知内容的意思表示有不明白的,应当当面向服务对象口头说明、解释。
  (三)公示方式。
  在海关窗口公示或在网上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供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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