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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二00七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二00七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7〕8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规定精神,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0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金的老工人,下同)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整年后有余数月的,缴费年限再加1年,下同)。

  二、在执行第一条的基础上,再作如下调整: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中,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二)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600元(含6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600元至700元(含7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增加后不足640元的,补足到640元;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700元至800元(含8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增加后不足735元的,补足到735元;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800元至900元(含90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增加后不足830元的,补足到830元;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在9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增加后不足925元的,补足到925元。

  (三)195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1.5元,其中,1954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

  三、2006年12月31日前按国发〔1978〕104号和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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